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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故死亡 父亲与儿媳争夺孩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2-05-24 16:18:11


    2012年5月24日,濮阳县法院宣判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儿子因故死亡父亲与儿媳争夺孩子抚养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甲之子刘乙(已故)与被告赵甲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赵乙、周甲系夫妻关系,第三人赵乙与被告赵甲系亲姐妹关系。原告刘甲之子刘乙在山东打工期间,因工地发生事故于2010年4月2日死亡,当时被告赵乙已怀孕三个月左右。2010年10月4日,被告赵甲以第三人赵乙的名义及身份信息,在濮阳东方医院生下一男婴,取名周乙,被告认可周乙的亲生父亲是刘乙,周乙出生后,户口上至第三人周甲、赵乙名下,现由赵甲抚养,随其生活。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周乙的亲生父亲因故死亡,被告赵甲作为周乙的亲生母亲,系周乙的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权利义务人,且被告赵甲有监护能力也有强烈的意愿要求抚养周乙,应由被告赵甲继续抚养为宜。原告刘甲系周乙之祖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刘甲要求抚养其孙子周乙,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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