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徐镇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劝酒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过承办法官的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2年4月7日,王某在干完农活返家途中遇到在外地上班的李某,二人系小学同窗,关系甚好,但因工作原因多年未见。王某提议去小酌几杯。老友相见,详谈甚欢,不大会功夫就喝了半斤白酒,李某说自己身体最近不好,医生说不能饮酒过量,等该日再聚。但王某坚决不敢,非要和李某再痛饮几杯。难耐王某盛情,二人又喝了将近一斤的酒精含量为58度的白酒。当李某酒后行至老家宅院西北100米处,忽感胸闷气短,路人见状忙拨打120。经医院诊断,李某系酒精中毒引发的突发冠心病。
李某家人认为,王某在明知李某因身体原因不能过度饮酒的情况下,仍极力劝说李某过量饮用高浓度的白酒,对李某因饮酒引发的的病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则认为,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可能性具有完整的判断力,自己仅劝说其,并未强迫其过量饮酒,但也承认自己在这个事情上存在一定的责任。承办法官了解案情之后,遂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酒逢知己千杯少”是中华民族的古老传统,但是也需要适量。经过法官的释法、论理之后,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己方存在过错,双方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担李某50%的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