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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件坚持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09-07-27 17:05:15


    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至上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彻于案件审理的始终。近日,该庭在一案件判决后仍坚持调解,使长达六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任某某于2003年买一辆摩托车。一天其儿子与本村三名青年一起骑两辆摩托车闲玩,其中被告刘某某骑着原告的摩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现场混乱,原告的摩托车丢失。原告认为是被告骑摩托车并丢失的,应该赔偿。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赔偿。此事经村委、司法所调解几年未果,原告诉到法庭。该庭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家长、村干部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仍分歧很大。原告情绪激动,一直要求判决。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庭遂及时做出了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00元。判决书送达双方后,法官仍没有放弃调解,给原被告讲法律、讲道理。双方被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感动,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原告也表示谅解并愿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随即将钱付给了原告,双方握手言和。六年恩怨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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