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晁某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晁某系濮阳县一洗浴中心的理发员,2011年9月27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在该洗浴中心洗澡时,晁某给刘某做了刮脸等服务,结账时,二人因晁某是否给刘某按摩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后来,又因为另一客人要水,服务员老孟要求先给钱再拿水,引起客人不满,刘某也因此觉得该洗浴中心的服务态度太差而恼怒,刘某与服务员吵了起来,刘某动手打了老孟一下,将老孟打倒在地,被人拉开。老板娘出面协调此事时,晁某又因为按摩费用的事找刘某理论,继而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晁某将刘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刘某的伤为轻伤。2012年2月6日,濮阳县公安局将晁某抓捕归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晁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