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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生非致人伤 依法判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21 10:11:06


    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于2012年5月15日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韦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韦某伙同本县城的任某、郭某、张某(均另案处理)酒后到濮阳县解放路梦驼铃网吧去找肖某,后韦某等人分别无故殴打肖某的朋友陈某、王某,造成陈某左臂骨折,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构成轻伤,王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一万余元。鉴于被告人韦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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