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人身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告人段某与精神病人鲁某发生性关系,于2012年5月15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段某在中原油田某采油厂值班期间,在值班室内,将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性防卫能力妇女鲁某奸淫。2011年12月22日12日许,段某在值班室欲再次奸淫鲁某时,被鲁某的家人发现并报案,奸淫未遂。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段某带至公安机关。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与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人身权利,构成强奸罪,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