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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本是高压线 收购保管触法网

  发布时间:2012-05-21 10:07:40


    收购物品者往往贪图便宜,不对物品的来路甄别,收购赃物后触犯法网而悔恨莫及。2012年5月1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某单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11月19日晚,濮阳县村民赵×飞、陈某、梁某(均已判刑)等人窜至该县某厂盗窃电机六台,当晚将电机存放在常某(已不起诉)家中。次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该六台电机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9800元的价格从常某家中收购,购买后被告人王某将其中四台电机放置被告人赵某门市上二个月左右,而后在张某所提供虚假证明的帮助下将该六台电机以10800元的价格卖与山东省某村民谢某。经鉴定,该六台电机价值19493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窝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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