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毁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王×会、王×春、王×达于2012年5月14日因盗割土地使用中的地球物理探测电缆线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会、王×春、王×达及同村刘××(另案处理)驾驶刘的豫JN1826红色五菱面包车窜至一施工工地,盗割该工地使用中的地球物理探测电缆线85米,造成三根地球物理探测电缆线及六个地球物理探测线接头报废。经鉴定,地球物理探测电缆线价值8351元,六个地球物理探测线接头价值780元,共计9131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会、王×春、王×达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