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李xx等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的刑罚。
家住濮阳县某村的李xx、李x、秦xx、龙xx、龙x、房xx等七人,最大的23岁,最小的秦xx不满18岁,都是小学或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整天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无事生非,父母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照管农活,疏于管教孩子,祖父母一辈平时对孩子是疼爱有加。2011年2月10日19时许,李xx、李x、秦xx、龙xx、龙x、房xx等七人外出闲玩,当行至梨园乡龙常治村西桥处时与梨园乡樊常治村樊xx、樊x等四人相遇并发生争执,李xx、李x、秦xx、龙xx、龙x、房xx等人持木棍击打樊xx等人,致樊xx右眼球破裂为重伤,致多人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出生于农民家庭,兄弟二人,其在家是老大,其父母系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家庭教育难免欠缺,与孩子内心的交流与沟通不够多,缺乏对孩子内心世界的了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走上犯罪道路深表悔恨。被告人李xx、李x、秦xx、龙xx、龙x、房xx等七人随意殴打他人,李xx等人致樊xx重伤,龙xx等人致樊xx、樊x等人轻微伤,李xx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龙xx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xx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投案自首。综合该案,被告人走向犯罪的主观原因是由于其不学法、不懂法,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客观方面是由于缺乏家长的正确引导,处事冲动不冷静,走向了犯罪道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