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吉X桌、吉X召同在某编织袋厂打工,见该厂有料进入便心生窃意。2012年5月13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9月份,被告人吉X桌、吉X召在编织袋厂打工期间见厂内购进一批复膜料,二人遂商议联系其他三人将该料偷走。当月11日凌晨,利用二被告人在该厂上班之便由该二人进行望风,其他三人将编织袋厂的复膜料一吨余,半透明颗粒612.5公斤盗走。后同案人在处理半透明颗粒的过程中被抓获,透明颗粒已发还给被害人。两种料共计价值15500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且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二万一千元整。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桌、吉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定自首,积极退赔,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