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其经营的濮阳县文留镇西街牙科门诊内的床上吸烟打盹,不慎将棉被引燃,火苗将该门市与西邻濮阳县文留镇东王庄村王某经营并居住的五金日杂门市之间的石膏墙烧穿,导致王某门市内的货物及部分生活用品被烧毁,门诊二楼濮阳中州建安公司的部分办公用品及门窗、墙体等被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达513900余元。经鉴验王某血乙醇含量为224.25mg/100ml。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特征,已构成失火罪。考虑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