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 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宋某和郭某因租金产生矛盾,后因郭某在诚诚纸行安装空调,宋某想在房顶上盖彩钢房,不想让郭某在房顶上安装空调,二人又发生了矛盾。2011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宋某携带汽油、管子窜至中原油田井下转盘南侧50米路东郭某的诚诚纸行门市,用汽油助燃将纸行点燃,致使房子及室内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15336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当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