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而是将发财的希望寄托在歪门邪道上,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侯某等人采取洞墙入室手段专偷面粉厂。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2012年5月1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面粉厂大盗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199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侯某等人预谋后驾驶机动三轮车,先后九次窜至濮阳县五星乡、子岸乡、庆祖镇、柳屯镇、高新区新习乡等地面粉厂,洞墙入室、盗窃电机72台,大阳牌摩托车一辆、电焊机二台、冰柜一台、切割机一台、面粉一万余斤等物品,共计价值53700元。销赃后获款分掉。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