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对被告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王某酒后在其经营的濮阳县文留镇某牙科门诊内的床上吸烟,后因睡着将床上的棉被引燃,火苗将该门诊与邻居王某某的五金日杂门市之间的石膏墙烧穿,导致王某某门市内的货物及部分生活用品被烧毁,门诊二楼一家公司的部分办公用品及门窗、墙体等被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513900余元。经检查王某血乙醇含量为224.25mg/100ml。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特征,被告王某失火罪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获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