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这句话很好的诠释了下面的案例。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赔偿原告共计153360元。
被告宋某与郭某因为租金产生了矛盾,后来因为郭某在自己的纸行安装空调,宋某想在一楼上面盖彩钢房,不想让他把空调主机安在房顶上,影响自己盖彩钢房,这样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于是,在2011年10月23日晚上6时左右,宋某骑着自行车从院里出来去买了一个五升的白色油壶和一根一米多长的、白色的、有大拇指粗的一根油管,又去一家加油站加了30元钱的汽油,然后回了家。等到晚上12时,宋某穿了一件黄色的雨衣,又拿了一件灰色的西装上衣出了家门。宋某拿着油壶和油管走到郭某纸行从郭某纸行的空调出水口把油管通到屋里,然后把油壶打开往里倒,把油倒进去后把油管拔了出来,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把汽油点着了。之后宋某回到自家楼下时,把油壶、油管和雨衣都扔到垃圾箱上了。致使郭某房子及室内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15336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特征,放火罪成立。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当赔偿。故获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