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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有限公司执行瓶颈 揭开法律特定保护面纱——濮阳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有限公司债务案

  发布时间:2012-05-15 09:14:38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承担对公司出资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如果有限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其作为被执行人尚能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经营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如果有限公司处于停产或倒闭状态,其财产不足以变现来偿还债务,该如何执行?一般情况下,采取终结执行的办法。针对以上情况,濮阳县法院执行局大胆尝试新执行方略,在确认有限公司股东有偿还能力,但有抽逃资产嫌疑的情况下,依据申请人的两次申请,一是申请对股东的财产进行冻结,二是申请对相关账目进行核查。

    在该院执行濮阳县电业局申请濮阳县某有限公司债务案时,该院执行人员果断采取措施,冻结该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资产(银行存款),并适时地对该公司账目和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发现一笔由银行转出的30万元资金去向不明,当要求被执行单位人员说明该笔资金的流向时,相关人员不能说出其资金用途,该院执行人员指出这是属于抽逃资金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时,被执行单位负责人表示愿意偿还其应履行的义务,当即,被执行人拿出被执行款8万元,此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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