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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日不辞劳苦奔波 千里外彰显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12-05-15 09:12:50


    2012年5月4日濮阳县法院民二庭法官不远千里,在陕西省咸阳市某镇圆满调解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2011年12月份,原告丁某与被告陕西省某公司口头协议了销售渣油的买卖合同,被告给原告供货,后原告将预付款300万元转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账户上。被告销售给原告价值230元货物后,突然停止供货,下欠预付款70万元被告也不退还原告。丁文奇索要无果,于2012年4月23日濮阳县法院起诉,诉求被告陕西省某公司、刘某某退还预付款。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或价值70万元货物。

    濮阳县法院立案后,对案件非常重视,迅速组织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并及时拟定了保全措施。为维护作为人大代表原告的合法权益,牺牲节假日,于5月1日即赶赴被告所在地。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方的排斥态度给办案人员的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在银信部门查询被告帐户的工作更是无从着手。在案件没有眉目的情况下,原告情绪低落,当场表示要求新闻媒体曝光。面对这种情形,法院办案人员没有急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是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交谈,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后法官周转于省、县之间调查被告工商登记、查询被告存款、并与当地县、乡政府取得联系,将案情告知政府,以取得政府支持,并协助法院疏通被告工作,消除对抗情绪。办案人员多次往返县、乡、被告公司之间,通过四天的不懈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被告承认了欠款事实,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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