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一周年,其中对酒驾的处罚由过去的行政处罚变为刑事处罚,而张某仍旧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醉酒驾车出行,而最终2012年4月28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此奉劝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011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浙GL331Z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濮阳县习城乡张相楼村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本乡雷楼村北转弯处,先与相向行驶的本县徐镇镇吉占村马某的机动三轮车相撞,又将本乡雷楼村刘某焦在路边的电动车撞倒。经检测,张某血乙醇浓度为163.04/100ml。2012年3月张某主动向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自首及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