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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四氯化硅生财 污染环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04 08:18:18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赵x x租赁一废弃窑厂,并在该厂内放置一储存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洛阳等地运回四氯化硅十余车,抽井水进行稀释处理后排入河道。2011年10月22日下午,因装四氯化硅的罐泄露,赵xx用电焊焊接时发生爆裂,致使工人赵x与附近田地里干活的王xx受轻伤。经鉴定,此次储存罐爆裂污染农田470亩,损失共计34.5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x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危险化学品,致他人轻伤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方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赵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

责任编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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