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濮阳县法院受理原告王某、晁某诉被告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付某的新奥迪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方已申请查封该车至停车场,双方情绪激动,各带领数名亲属聚集在法院大门口,被告方要求解除其新奥迪车的查封,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提供200000元的担保。庭审法官在主管院长的指导下,于当天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被告付某从朋友处购买了一辆新奥迪车未来得及投保交强险,在试车途中与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被告申请复核过程中原告方申请本院查封其车辆并提起诉讼。原告立案当天,被告带领其家人来到法院,要求提供另一辆车作为担保解除对其新奥迪车的查封。原告方因被告未投保交强险,要求被告方提供200000元的现金作为担保才同意放车。原、被告情绪激动、双方矛盾一触即发。在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均以上访为要挟,提出如果法院不能达到他们的要求,他们将去县里、市里找说法。
承办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案件进行情况。高世印院长果断作出决定,确定了以彻底解决矛盾为基础的调解原则。承办法官以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为切入点,对原、被告及其亲属进行分头调解,向其讲解有关的法律常识,使双方当事人放弃了打气官司的念头,终于在当天下午七点多钟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当庭支付原告方赔偿款60000元。
濮阳县法院以“案件事了、公正高效”作为办案目标,成功的调解了这起新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恶性交通事故案件,真正做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把“民生司法”的办案原则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