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强奸学生 最终获得重刑
作者:王营 发布时间:2012-05-02 09:48:07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至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中学初一班主任期间,在学校的宿舍内等地方,多次对其班内的学生韩某某实施奸淫行为。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长期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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