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某日,被告人孙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张某(1998年出生),在明知张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先后将张某带至濮阳市区、北京市、山东省潍坊市及其家中,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2012年1月28日,张某某父将被告人孙某扭送至濮阳县公安局。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孙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