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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 适用缓刑并罚款

  发布时间:2012-05-02 09:06:41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芮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芮某酒后驾驶豫JDA766号轿车,沿濮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彬菜市场门口处,因行驶偏左,与相向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京BZ6810轿车相撞。经检验,芮某的血乙醇浓度为109.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民事部分双方已经和解。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芮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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