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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40米 自首被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2-05-02 09:00:21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份某日,被告人祁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断线钳、螺丝刀、电笔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供水管理处第二管理区车间,盗割黑色三相380V3*185型电缆线40余米,祁某等人将赃物销到中原油田采油二厂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27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4000余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祁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祁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以上条件,应当对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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