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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去偷车 判刑才后悔

  发布时间:2012-05-02 08:59:36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濮阳县国庆路公安局西50米路北“自林副食”门市前,将该门市店主停在店前预热的大众速腾汽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6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已全部退回。案发后该车已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85750元。李某系自首。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对主要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系自首。在案发后,车辆已经起出发还被害人,而且赃款已经退出,可以对李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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