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管某等人预谋在中洛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并从本县城关镇河务局水泥制品厂家属院挖地道至中洛输油管线19.5公里处,后在该管线上打孔并多次盗放原油。2006年9月26日10时许,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将管某抓获,并扣押一辆豫J97623号白色福田箱式货车,内有原油1.9吨,价值940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上打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