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裴某被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六百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裴某携带镊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解放路与中心阁市场交汇处,扒窃滑县某村民潘某诺基亚E66滑盖手机一部及濮阳县胡状乡某村民王某GAOXINQIN60型号双频手机一部,后裴某在中心阁市场被110民警抓获。经鉴定,该两部手机价值共计80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裴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所盗赃物已经全部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裴某有前科劣迹。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