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车百米即被擒 盗窃未遂被判刑
作者:鲁玉平 发布时间:2012-04-27 09:18:27
2012年4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五千元。
2011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濮阳县庆祖镇庆祖集黑马台球厅门口,盗窃张X国停放在该处的灰色铃木摩托车,欲推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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