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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搞经营 以身试法终领刑

  发布时间:2012-04-27 09:17:02


    2012年4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

    2007年、2008年,李大涛多次将假烟销于濮阳县梨园乡某村任X山、柳屯镇某村刘X雪(均已判刑)、梨园乡某村代X建(另案处理)。任X山、刘X雪、代X建三人分别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以汇款或转账的方式先后五十余次向李大涛汇购假烟款三十八万余元。2008年7月11日,任X山在徐镇中原油田采油四厂附近给购假烟户送货时被濮阳县公安局、烟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非法买卖假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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