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攀酒后驾驶鲁P44377号黑色吉利牌小轿车,撞到中原油田第七社区井下作业处转盘南侧。经检测,高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攀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高攀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