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犯罪入狱的81年出生的林某,四次进宫不思悔改,再次盗窃他人财物。4月26日,被告人林某又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
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林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县梁庄乡政府院内,在文化站院内一间西屋准备偷些东西,在门口被人发现了质问后慌称来办农机补贴的,然后就走了。当天下午14时左右,林某又去了梁庄乡政府,将摩托车放在电管所后边的院里。14时10分左右,其到梁庄乡政府最后一排东边的一间南屋,乘无人之机将刘X华钱包里的2500元现金盗走。后该现金已全部起出并发还失主刘X华。同时查明,因犯盗窃罪2000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7月7日因盗窃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1月4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曾因盗窃被劳教、处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盗窃他人财物,考虑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等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