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摩托车 擦伤两人 危险驾驶罪名成 拘役四月
作者:舒滢 发布时间:2012-04-26 14:59:06
近日,我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翟xx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至柳屯井下炼油厂门口时将行人左xx、王xx撞伤,经法医鉴定,王xx构成轻伤,左xx构成轻微伤。经当晚对被告人的抽血检验测定,其血乙酸浓度为162.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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