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驾驶摩托车 擦伤两人 危险驾驶罪名成 拘役四月

  发布时间:2012-04-26 14:59:06


    近日,我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翟xx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至柳屯井下炼油厂门口时将行人左xx、王xx撞伤,经法医鉴定,王xx构成轻伤,左xx构成轻微伤。经当晚对被告人的抽血检验测定,其血乙酸浓度为162.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责任编辑:P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