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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索要钱财 打他人受伤 领刑一年 赔偿损失九千

  发布时间:2012-04-26 14:58:13


    近日,我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吴xx伙同他人在清丰县吉张村内对驾车行驶至此的台前县夹河乡村民邢xx拦截。因被害人未停车,被告人遂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追逐邢xx的货车,因道路不通,邢xx被迫停车,吴xx等人随下车拍打邢xx的车门,向其索要钱财,因邢xx拒不交付,致邢xx受伤,经鉴定,邢xx构成轻微伤。

    本院经审理认为,吴x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93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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