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家住胡状乡某村的程某在本村开办了一个小型生猪养殖场。2011年7月份,有20头生猪出栏。程某因不懂法律,未申报检疫,由吴某联系,直接将20头生猪进行了销售,收入二万余元。后被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2011年8月份,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程某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程某自知自己未经检疫出售生猪的行为违法,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没有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行政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向程某下达了催告通知书,通知其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程某未予履行。
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向濮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程某送达了准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