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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铁路致水利设施毁坏 依法律应处罚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2-04-25 11:00:09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对濮阳县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2009年河南省新增一批农资综合补贴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濮阳县柳屯镇赵庄村南的农田水渠为当地农民农田灌溉提供了便利条件。2011年4月份,铁路也要从这儿通过,老百姓拍手称快。但好景不长,修铁路的中铁十局某项目部的大型车辆将U型渠压塌、挤毁,使水渠无法正常使用。2011年4月份,濮阳县水利局向施工单位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恢复被毁坏水利设施原状,并处罚款4.8万元。施工单位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水利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濮阳县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书。现双方正在协商如何将毁坏的水利设施恢复原状,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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