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9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婚姻纠纷案,判决马某与任某不准予离婚。
原告马某与被告任系自由恋爱,于2006年8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次年7月份马某生育一女。后二人外出打工,孩子由任某父母照看。打工期间,原、被告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原告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任某系自由恋爱且结婚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闹,但并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为生活所迫外出打工已属不易,因家务琐事轻言离婚,既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只要双方相互宽容,相互沟通,相互体谅,和好有望,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