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刚(化名)因邻里纠纷,花钱雇佣张民(化名)等三人对其邻居李小(化名)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李小左手尺骨骨折,头部、腿部多处受伤。因故意伤害罪,李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其它被雇佣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实际情况,也均得到相应刑罚。受害人李小与被告人李刚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由李刚一次性赔偿李小经济损失120000元。
2011年12月3日中午,李刚的工人在搬运堆放在李小家空地上的脚手架部件时,遭到李小之妻王清(化名)的阻拦,为此,李刚之妻张琴(化名)与王清发生争吵。李刚气愤之下找到张民,请张民帮忙雇人教训李小出气,张民同意。接着,张民联系人,李刚、张民双方约定事成后,给5000元现金作为报酬。随后,张民找到马强(化名)等三人,许诺打完人后给每人1000元报酬。12月4号下午4时多,李刚告知张民,李小在红旗路口修车铺修车,得到消息以后,张带着人对李小实施殴打。经濮阳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小被他人打伤致左尺骨中段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2011年12月21日李、张等四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