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聚众哄抢案,被告人于某被判处管制一年,罚金5000元。
2011年12月3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于某携同本组村民从中原油田采油一厂一井场溢流坑内哄抢原油,后放于该井东北角一闲置院落内。当时7时许,于某被抓获。经称重被抢原油重580公斤,价值3300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聚众哄抢罪特征。后因赃物起出未给单位造成损失,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