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门失火,殃及鱼池。”这句八字成语对很多人来说早已耳熟能详,然而被告人宋某为泄私愤,用汽油点燃他人纸行,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公诉机关以放火罪指控,获刑六年又赔偿。
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郭某因租房产生矛盾。2011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宋某为发泄心中怨气,携带汽油、管子窜至中原油田井下转盘南50米路东郭某的纸行门市,用汽油助燃将纸行点着,致房子及室内物品烧毁,后被一墙之隔的饭店人员及时发现报警。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153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