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洛输油管线是中原油田原油输往洛阳炼油总厂的唯一一条重要管线,年输送原油量达500万吨,被称为“黑色黄金线”,一些“油耗子”频频打孔窃油,疯狂噬咬,由此引发大面积污染、火灾等事故,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濮阳县法院重拳出击,严打惩治于2012年4月16日分别判处管甲、管乙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2004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管甲、管乙伙同伙同本村管某等三人(均已判刑),赵某、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电瓶、手摇钻、焊把等工具,窜至濮阳县清河头乡管五星村东中洛输油管线,在该管线12.25公里处打孔一处窃放原油,同年10月份某日晚,被告人管甲伙同本村管某等三人(已判刑)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焊把等工具,窜至濮阳县清河头乡管五星村东中洛输油管线,在该管线12.2公里处打孔一处窃放原油。2005年3月初某日晚,被告人管乙伙同他人(已判刑)预谋后,电瓶、手摇钻、焊把等工具,窜至濮阳县清河头乡桃园村苹果园北,在中洛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并从该打孔处盗窃放原油。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管甲、管乙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甲、管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国家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符合易燃易爆设备罪特征,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主动投案自首,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