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欣赏古典小说时出现蒙面大盗也不足为奇,而现实生活中竟有效仿者,最终做茧自缚,身陷囹圄。4月1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1998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张某、李某(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木棍窜至滑县大寨乡张寨村,用秋衣蒙面进入常某家中,剪断电线,吴某用木棍将灯泡击破,并朝常某身上击打后,三人从常家抢走三洋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人民币900余元。所抢物品,张某分得电视机一台,李某、吴某将人民币分肥。案发后,电视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900元,已发还被害人。同年11月25日,吴某、张某、李某再次预谋后,携带木棒、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两门镇王月城村王某家中,骗开屋门用秋衣蒙面入室用,木棍朝王某头部猛打(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损伤为轻伤),抢走王某家康力牌25英寸彩电一台、金正VCD一台、毛毯3条、毛巾被3条、床单20余条、布料8块,总价值3800余元。案发后,康力牌25英寸彩电一台、金正VCD一台、毛巾被1条、床单6条、布料2块已被公安机关起出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某家属代为退出其余赃物价值人民币423元,已发还被害人。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蒙面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特征,构成抢劫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