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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焚烧他人财物 获刑六年又赔十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2-04-09 16:13:52


    在我们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与人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减少隔阂,而往往有人为琐碎矛盾、细枝末节眼前利益,而心烦发怒,失去理智,因一小事而失足造成千古恨,后悔莫及,奉劝大家要团结友爱,和谐相处,站得更高,看得更远。4月9日,被告人宋某犯放火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郭某损失153360元,这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被告人宋某与郭某因琐事不和,怀恨在心,遂起报复之意。2011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宋某携带汽油、管子窜至中原油田井下转盘南侧50米路东郭某的诚诚纸行门市,用汽油助燃将纸行放火点燃,致使房子及室内物品被烧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15336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特征已构成放火罪,给被害人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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