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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红娘牵孽缘 拐卖妇女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04-09 16:12:43


    被告人连某本欲好心帮忙牵线搭桥,促成一对鸳鸯,却不知其拐卖妇女的行为已触犯法网,自饮了法盲的苦酒。4月9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3年7月份,被告人连某在安阳钢厂当临时工,巧遇姓苏的老头,让其为他干闺女介绍对象,连某遂答应帮忙。同年8月某日,被告人连某便将一南阳籍女子李某带至濮阳县徐镇镇北习城寨村任某家中,将李某以2200元价格卖于任某为妻,任某与李某同居生活。1993年10月30日,李某在任某家中服毒身亡。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连某主动向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特征,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其系共同犯罪,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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