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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问题

  发布时间:2012-04-09 16:06:41


    在我国,一般诉讼程序的启动,基本上由当事人进行,而再审程序的的启动,不仅当事人而且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取权发动,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这里的职权主义倾向是极端浓厚的,也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结合的方式。

    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之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况中,即审理内容确定的情形和审理动作的情形,就审理内容确定的情形而言,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及证据资料的收集,以当事人为主导,其重要体现是辩论主义。

    1、辩论原则与当事人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被称为辩论主义,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收集有关事实和证据,辩论主义包含三个原则:(1)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业判决的基础;(2)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必须作为判决的基础;(3)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原则上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不仅过于简单,而且没有充实的内容,更缺乏司法实践的切实贯彻,辩论原则及其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对法院判决不能产生拘束作用;(2)当事人间的辩论,在其相互之间也不产生抵束作用。

    鉴于上述情况,我国应借鉴吸收辩论主义的原则,明确当事人与法院的责任分担首先,法院不能以自己的心证代替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讼资料;其次,承认自认事实;第三,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的收集由当事人负担,一般来说,法院不能依据职权调查取证,不过,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在当事人不能举证时必要的调查取证规定,与我国律师制度不发达,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较低、经济拮据、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条件有限等现实存在的问题有关,所以适当的职权调查取证仍然必要。

    2、诉讼指挥权与法院的作用,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依据职权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它是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和核心,诉讼指挥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挥程序进行的权能,如指定或变更期日、期间、中止诉讼程序等;(2)在庭审中指挥当事人进行合理、有效的辩论;(3)根据辩论的实际情况,调整辩论顺序,对辩论进行限制、分离或合并;(4)对当事人之间不明确,不清楚的陈述及主张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补充或完善自己的主张,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使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与当事人明确区分,有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中,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一向十分积极,不仅释明,甚至充当当事人的代言人,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在保持中立的角色转换中,将本来应该由当事人承担的查明案件真实的权能还给当事人,专心致力于诉讼运行的指挥,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角色转换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从中国的实践出发,尽快明确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划分,为两种权能的结合寻找有力的粘合剂,形成解决纠纷的互动机制,更符合中国现实的需要。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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