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被告王某自2012年3月3日起,每月支付其母王马氏100元生活费,并承担王马氏必要的医药费用。
王马氏育有两个儿子,均年过半百,王某系原告王马氏的二儿子。王马氏此前均随其大儿子共同生活,自2011年3月中旬,其大儿子生病医治无效死亡后,开始一人独居生活。期间,王马氏多次找到王某,要求随王某共同生活。王某以其母在其年少时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王马氏。此事经当地村里家族长及村干部多次调解,王某均以同样的理由不听劝告。双方协商未果,王马氏起诉至法院,诉求王某支付其必要的生活费及生病时所需的医药费。
认真研究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王马氏、王某作为母子,血浓于水,要尽可能照顾到原被告之间的母子亲情。承办法官在第一时间找到被告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首先从亲情道义上阐明为人子女应当以孝道对待自己的父母,其次向其讲解我国关于赡养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动员王某的近亲属协助做王某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