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濮阳县法院成功协调处理了21件不服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濮阳县商贸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其所有的豫JD8695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在今年审车时,发现违法记录21次。对于这些违法记录,被告交通警察大队没有告知原告,原告以被告未告知原告车辆违法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豫JD8695车在不同时间内作出的21次罚款记录。
此21件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认真对该案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主要证据、违法事实、处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等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明确了办案思路。经和原告面询,了解原告的主张、要求和思想动向。同时与被告不断沟通,对其处罚决定进行分析,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在主审法官的悉心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案外和解,原告向该院提出了撤诉请求。至此,21件不服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案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