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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申请再审制度之建立

  发布时间:2012-03-28 09:49:45


    刑事申诉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显然,这是一项关于权利救济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发现法院生效裁判错误后的重要救济途径,意义十分重大。然而,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仅对申诉主体、理由、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如何受理、如何审查处理申诉案件等方面全无规定,这必然不利于刑事申诉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对该制度予以改革。改革刑事申诉制度,首先将刑事申诉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使刑事申诉成为诉讼法意义上的“诉”,即申请再审之诉。

    目前的在刑事申诉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没有被作为一个“诉权”来运用,相关权利人的申诉仅被作为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而申请再审,指的是法定申请权利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行为。显而易见,申请再审即是一种诉权,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必然启动案件再审程序。在这一点上,申请再审与申诉相区别,申诉不必然引起再审,而且申请再审相比申诉来说,有着更为更切合诉讼要求的程序性限制,因此申请再审比申诉更符合诉讼的特征。申请再审制度是关于申请再审主体、内容及程序等方面在实践应用上的设计,合理的申请再审程序能够使申请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得到制度上的保证,对现有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就必须从程序设定上下手,具体来讲,就是要建立申请再审制度。

    建立申请再审制度,将再审申请人的主体地位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再审申诉进入正式的刑事诉讼轨道,并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完备的刑事申请再审制度,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一)明确申请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本人以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刑事申诉主体,学术及实务界对此规定均无异议,可立法明确这三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1.明确申请再审主体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建立刑事申请再审制度,立法赋予再审申请主体提起案件再审的权利,使再审申请权成为一种“诉权”,那么申请主体也随之成为该项诉讼权利的主体。申请主体的再审申请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其申请权利的行使,势必将会启动案件相应的受理、审查处理程序。一旦条件符合法定要求,必将引起案件再审。

    2.依法确定申请主体先后顺序

    在确定了申诉主体的再审申请主体地位后,更应当把主体之间的主次顺序确定下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根据其与案件关系的密切程度可以如此规定:①当事人;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近亲属可申请再审。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第一顺序申请人,而当事人的近亲属则为第二顺序申请人,当前一顺序的申请主体未明确表示提出申请意愿时,后一顺序的申请主体不能提出再审申请。对于再审提起主体先后顺序的规定,可以避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申诉情形的出现,更可以有效保护再审申请权的行使。

    (二)合理设置再审申诉理由

    一旦申请人能够证明人民法院在原审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方面确有错误存在,或者能够证明案件原承办人员,在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为,致使原审裁判结果显示公正的,以及诉讼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原审法院就应该对申请立案受理。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应以显著影响了刑事申诉人的诉讼权利为限,如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等必要的程序权利未加以保障;当然也可以是实体权利的丧失,譬如刑期的显著增加等。

    (三)合理规定再审申诉的时效及申诉次数

    对刑事案件再审申请限定必要的时间,有利于再审申请能够得到及时提出,对再审时效予以确定,非但不会影响申请人再审申请权利的行使,反而更加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复查申诉案件,及早发现、更正原审裁判的错误之处。学术界普遍认为,刑事再审申诉的时效以及申诉次数均应当有合理的限度。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按照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分别对申诉时效加以规定。《若干意见》仅对刑事申诉的期间作出了一个笼统的规定,并未按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进行区分开来,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应当放宽时间限制。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申诉,其再审申请主体可在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任何时间提起,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原审被告人行使申诉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刑事申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完善申请再审的程序性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的程序未作任何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并不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依据的大都是各部门的内部规章、规定等,做法不一,十分混乱。不仅受理部门操作起来困难,当事人的申诉也难以顺畅的得到处理,即使得到处理结果,由于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也不会心服口服,彻底息诉。因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目的的程序,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开透明、合法公正。在建立申请再审制度的时候遵循此原则,应对申请再审的受理、审查和处理程序依法作出明确规定。

    立法上有关申诉程序的规定仍是空白,必要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也过于原则,仅有内部规定可作为处理依据,但各内部规定又不尽相同,客观上造成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诉案件时显得有些无所适从,导致多数申诉案件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处理,案件的申诉人同样不会轻易服判息诉的。鉴于此,应当立法明确申请再审的受理、审查、处理等相关程序,以实现完善申请再审制度的目的。

    对刑事申诉制度改革,我们首先应当把刑事申诉作为一个法定的诉讼程序加以详细的规定,并将刑事申诉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使之成为一种“诉”,即申请再审之诉。具体来讲就是在申请主体、申请理由、申请时效以及申请受理审查等方面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定,建立起公开、高效、科学的刑事申请再审制度。科学、合理的刑事申诉制度能够解决当前申诉混乱的尴尬局面,才能切实保障申诉人的申诉权利,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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