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财产保全就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所谓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称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依法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有财产关系争议的公民和法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这样,采取保全措施,才有可供执行的对象,诉前财产保全才有意义,否则,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的措施。
3、必须是情况紧急。如果不是情况紧急,就不具备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所谓情况紧急,一般是指如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债务人就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损毁争议的标的物和据以执行的财产,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4、必须同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取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如果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或者向非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都不应受理。
5、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固,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无论是义务人的恶意行为,还是其他原因,都必须存在客观的可能性。亦即这种可能性必须是现实中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非客观存在的可能性。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应受理或裁定驳回其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以保证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补偿。
7、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该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中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物的价额,应当在申请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或者数额大体相当。对此,人民法院不可任意扩大,也不可随意缩小,财产保全数额过大,会影响被申请人的利益,妨碍资金流转,生产经营和正常的生活;财产保全数额过小,则达不到保全的目的,难以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采取诉前保全时,人民法院应当适度把握保全范围,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1、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不同。诉讼保全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则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且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保全当事人在起诉时,案件受理后直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都可以提出申请;而诉前保全则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不同。诉讼保全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有或者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执行;而诉前保全是因情况紧急,如起诉后再申请保全,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挽回和弥补的损害。
4、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限规定不同。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了诉前保全的一般时限,即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5、申请保全的程序不同。诉讼保全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责令提供但保的应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但责今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是必经程序;而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提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6、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保全申请被接受后,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如保全的原因消失后应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由法院接受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但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于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赔偿因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和方法
民诉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和方法有以下几种:
1、查封。所谓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物,予以登记造册,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得擅自处理和移动。这种措施主要用于不动产。被查封的财物,所有权不变,但是限制财产所有人在查封期间内行使处分权。财产被查封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保管财产。如果被申请人拒绝保管被查封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保管,保管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2、扣押。所谓有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就地扣押或异地扣押保存,在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得动用和处分。此种措施主要用于小件贵重财物,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和船舶等。
3、冻结,所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金融、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不准被申请人提前处分或办理与财产有关的转让手续。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动用。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的以及其它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保存价款(2)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也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3)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4)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信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务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五、诉前保全的解除
诉前保全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应予以解除:
(一)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涉外诉讼为三十日)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
(二)原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后采取的,申请人承担着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保全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即解除了申请人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后顾之忧,又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而应予解除。
(四)原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五)原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六)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结案或作出判决,并已顺利执行。
(七)采取诉前保全借误,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服要求复议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原裁定借误或不当的,应依法作出新裁定,撒销或变更裁定,撤销了原裁定的,应及时解除原诉前保全措施,。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明显借误的,也应立即解除诉前保全。
六、诉前保全的赔偿问题
诉前保全引起的赔偿问题包括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过程中,因行为不当,造成损失引起的赔偿;另一种是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有错误,以致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引起的赔偿。申请人的赔偿问题,是诉前保全内容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一方面法律赋予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权利,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另一方面,法律要求申请人要正确行使这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固诉前保全申请有错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这里的赔偿既是对被申请人损失补偿,也是对申请人滥用权利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