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2-03-28 09:11:09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我院严格按照《新法》的规定,审理了一大批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新法的实施与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最明显之处,强调了以人为本,加大了对侵害方的制裁力度。作为审判机关,如何化解矛盾,分清是非,公正审理案件,确定诉讼主体以及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使受害方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至关重要。

    一、如何确定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是案件的主要参与者,是否适格的当事人的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对解决纠纷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只注重造成事故的直接参与者,即侵害方和受害方,往往忽视另一个重要问题即车辆的所有者,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又必须予以落实,否则,将起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的处理,也不能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赔偿,无形中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所以,正确确定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十分必要。

    1、车辆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应以登记车主为实际车主,虽然经买双方同意,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是强制性规定,原车主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视为所有权没有转移,那么在该车辆的运行中发生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买卖属动产交易,根据不动产以登记为主,动产以实际交付为准的原则,车辆经买卖双方款物质已清,且订有买卖协议(此协议应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视为车辆所有权已转移。原车主已不能对该车进行管理、使用、受益,不能对该车的运营实际控制。至于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形成问题,故应以实际车主和司机共同作为被告确定赔偿责任。

    2、车辆被盗后(应有相应证明,如到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时,以偷开者为被告确定当事人。

    3、出租或出借车辆发生事故的,如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应将出租人、出借人、承租人、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

    4、承包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共同被告。

    5、挂靠集体名下或其它单位名下的,应当把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6、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有原告当事人的资格参与诉讼,没有上述人员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作为原告诉讼。

    7、驾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该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为被告;在非执行职务时发生事故,应以驾驶员员及所在单位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关于赔偿责任、范围及标准

    1、根据《新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或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人身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应由侵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受害人遭受损害后,有权就医疗支出的费用以及误工减少、护理、交通、住宿、生活补助的营养费用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造成伤残的,赔偿义务人应进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赔偿权利人要求精神抚慰金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赔偿。根据我省情况,一般掌握在5000元---10万元之间,根据伤残程度予以确定。对于受害人伤残误工的,误工时间从住院日算至定残之日。护理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当地(指受诉法院)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对被抚养人的赔偿,未成年人算至十八周岁,成年人无劳动收入的算至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算至五年。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赔偿五年。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其多样性、复杂性,正确处理事故纠纷,在参照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的同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忌先入为主,不加分析,妄加评判。特别从《新法》的实施,增加了对机动车的责任,体现了人文精神。这就要求法院审判人员严格按照证据法的要求,让当事人充分调集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去伪存真,辨别是非,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判,正直起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