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最为常见,也是最普遍的案件,就是能否追加夫或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或直接查封、冻结、扣划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存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也难以找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的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执行实践中,要根据所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判决书中只判决夫妻一方应履行义务的案件,能否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或直接查封、冻结、扣划以另一方名义在银行及有储蓄单位个人的存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立法精神,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执行实践中,对于是否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执行法官难以把握,不易分辨,但如果对被执行人夫或妻一方的存款不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夫妻一方就会逃避法律的制裁,规避法院的执行,就有可能将存款进行转移,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失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不和谐因素,这就要求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先推定为被执行人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为共同存款,而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夫或妻一方不能提供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该存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可以将存款直接进行扣划。这不仅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而且也是解决执行难,制裁被执行人夫妻一方为规避法律执行的有效途径之一。
2.离婚后夫或妻一方的存款
对离婚后法院能否直接扣划夫或妻一方的存款问题,在执行实践中,也是往往遇到的问题,这就要求执行法官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外,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的(通知)精神,如果夫妻双方为了达到不履行判决又恶意规避的目的,往往以“假离婚”的方法对抗债权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转移给夫或妻为被执行人的一方,把共同财产完全归给另一方和子女所有;有的甚至在外名义上离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对于此类执行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仍依法应对夫或妻一方名下的存款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这样不仅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执行成本,还能有效的节省审判人员的精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以顺利实现,也能更好的扼制夫妻双方为规避法院执行所产生的法律空隙。
3.夫妻关系之间的明知行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夫或妻一方偿还债务,这部分债务常常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和消费;而另一方往往表明对方在外经营期间所欠下债务根本不知情,而经营所创造的收益确为家庭共有,对于这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应认为夫或妻另一方的行为是明知行为,视为夫妻共同存款,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对其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扣划,以避免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4.夫妻一方的工资、奖金等能否扣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此条规定及婚姻法有关立法精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果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没有判明此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也应推定为共同债务。除约定个人债务的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能充分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可依照申请人的申请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查封、冻结、扣划夫妻另一方的工资存款、奖金等,但必须保留其生活用品及所扶养家庭的生活教育费用,如申请错误,其应承担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